長庚大學醫學院生物醫學系
系務會議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公佈實施
第一條:長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醫學院生物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28條之規定設系務會議。
第二條:系務會議由本系專任教師組成之,為本系最高決議機構,系主任為召集人,每二個月召集開會一次。系主任或系務會議組織成員1/3以上(含)連署,以書面列舉議案,得向系主任提出要求開會,系主任須於一週內召開臨時會議,且於3天前發出開會通知。開會的決定人數為系務會議成員的2/3(含)。系務會議討論事項涉及學生、行政人員、兼任教師、學生幹部、系學會時,得邀當事人或代表列席說明。
第三條:本會議之職掌如後:
- 本系各項會議、委員會組織章程、辦法之訂定及審議
- 系務規畫、經費申請、人事、招生、課程等之審議
- 本系教職員工及學生重大權益問題之處理
- 選舉本系參加校與院方會議及委員會之出列席代表(按校方或院方規定為然代表者除外)
- 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條:系務會議之主席由系主任擔任,或由系主任委派一位系務會議組織成員擔任。
第五條:系務會議之提案,須獲出席者過二分之ㄧ同意時為通過。重大提案(如修訂本章程)則須獲實際參與表決之有效票數2/3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六條:系務會議下設教師評審委員會、課程委員會、設備管理委員會、招生委員會等常設委員會,協助全系推動業務,其設立辦法另訂之,委員會之設立辦法,須提系務會議審議,2/3以上出席,實際有效票2/3以上同意後通過,修訂時亦同。臨時性的委員會不在此限,惟乃須提系務會議通過,任務完成後通過解散。
第七條:凡經系務會議討論之議案,正式列入紀錄,並得作為副本,分送各出席人員及校內有關人員與單位參考,系主任應於系務會議中報告上次會議事項之執行情形。
第八條:凡修改或取消已經由系務會議表決通過之議案,須由系主任或系務會議組成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交系主任,並由系主任於二週內召開系務會議討論,議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以實際投票之有效票數三分之二 (含)同意為通過。
第九條:本辦法由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提醫學院備查,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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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大學醫學院生物醫學系
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公佈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修訂
第一條: 依據
生物醫學系為辦理各項招生,依據「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廿二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規定,設立「招生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組織
本會應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 設委員九名,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之。召集人為主席,委員任期為二年。委員任滿,改選之。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時,得由主席按本會設置辦法,請本系教師依序遞補。
二、 本會設執行祕書一人,由系行政助理兼任,綜理本會日常及專案行政事務。
第三條:職掌
訂定及審查本系有關招生相關事項。
第四條:會議
一、 本會每年三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二、 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同意,始得通過,並提報系務會議。
三、 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四、 每次會議之記錄,應於一週內完成,並提報主席。
第五條: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由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提醫學院備查,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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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大學醫學院生物醫學系
空間設備與環境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公佈實施
第一條:為促進生物醫學系空間與設備之有效管理與運用,並維持環境安全與衛生,故設立空間設備與環境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設管環安會)。
第二條: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由系全體專任教師組成之。
第三條: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任期二年,主持會務並協調和聯繫運作事項,並於系務議就本委員會之建議與決議提出報告,俾供決行。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系行政人兼任,綜理本會日常及專案行政事務。
第四條:委員會之執掌如下:
一、議訂本會組織章程
二、共同設備財產之預算編列、申購、存放及報廢
三、訂定空間與儀器設備管理辦法
四、空間規劃、新進教師辦公室及研究室之安排、安排各討論室之使用。
五、系公共空間之工程規劃與委託處理
六、配合學校管理課,執行固定資產盤點及財產清點:公用儀器設備、固定資產、共同政用具
七、離職教師財產清點:固定資產移交、個人保管物品移交
八、協助儀器設備與財產管理:整理及保管“共同財產設備紀錄單”,並分配儀器設備的管人
九、議訂環境安全與衛生管理辦法(安全衛生管理與教育、消防管理、空氣與水汙染管、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輻射安全防護管理)
十、定期舉辦系之環安與衛生講習與檢查(於九月與三月舉行,每年二次)
十一、配合學校環保暨安全衛生室執行固定環保暨安全衛生檢查
十二、資訊安全維護及督導
第五條: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須有半數含)以上委員同意始得召開。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以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通過方式議決。
第六條:本辦法由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提醫學院備查,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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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大學醫學院生物醫學系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公佈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依據
本辦法依據長庚大學組織規程第卅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組織
長庚大學生物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置委員五至十一名,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委員由系主任 聘請系內專任教授若干人組成之。系教授人數不足時,得聘請系內副教授擔任委員(但總數不得超過全體委員半數),其餘不足委員得聘請校內適當之教授擔任。系主任為主席,委員任期為三年,得連任。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時,得由主席依前述方式聘任遞補所遺任期。
二、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系行政助理兼任,綜理系教評會日常及專案行政事務。
第三條:職掌
一、 專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晋級、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項。
二、 關於教師延長服務之審議。
三、 關於教師講學、研究、進修事項之審議。
四、 其他依法令需經系教評會審(評)議之事項。
第四條:評審
一、 教師之聘任、升等晋級、解聘、停聘、不續聘等事項,依本校「教師聘任、升等及解聘辦法」、「教師晋級評核辦法」及教育部頒訂「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之規定審議。資遣原因之認定,需依本校「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之規定審議。
二、 教師延長服務事項比照本校「教授延長服務辦法」之規定審議。
三、 教師進修事項依本校「教職員工進修辦法」之規定審議。
四、 其他有關教師校外講學或借調公私立單位依本校相關規定審議。
第五條:開會
一、 本會每年三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主席召開臨時會議。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二、 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或十一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需經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為通過,並提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三、 除第二項外其餘事項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同意為通過,始得提報院教評會議。
四、 委員在評審與其本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或
五年內有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以及曾有學位
論文指導師生關係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應經
教評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五、 對於研究成果之評審,原則上尊重專業判斷,不宜有低階
高審情形及以不記名投票做籠統之表決。
六、 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或報告。
七、 每次會議之紀錄,應於一週內完成,並提報主席。
第六條:申訴
當事人對教評會之決議如有異議,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規定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七條:其他
教師新聘或升等經系教評會審議通過推薦,而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不通過時,關於新聘或升等之各項程序再次提出時,必須重新向系提出申請。同一學年度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第八條: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由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經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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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大學醫學院生物醫學系
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公佈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修正
中華民國一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
中華民國一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
第一條: 依據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及長庚大學
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組織
長庚大學生物醫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 本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與委員四人,另外學生代表共同組成之。召集人由委員互相遴選為本會主席。主席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二、 本會設執行祕書一人,由系行政助理兼任,綜理本會日常及專案行
政事務。
第三條:職掌
一、 訂定及審查本系有關教學課程之修習科目及必、選、擋修、跨系所科目等相關事項。
二、訂定及審查各課程規劃負責人人選等事項。
第四條:會議
一、 本會每年四及十一月定期開會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二、 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同意,始得通過,並提報院課程委員會。
三、 每次會議之記錄,應於一週內完成,並提報主席。主席須將決議事項提請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四、 本會得於寒暑假另行召開教學評量檢討會,由系主任召集全系專任教師並主持會議。寒假會議檢討前學年第三學期及當學年第一學期課程評量結果,暑假會議檢討當學年第二學期課程評量結果。
第五條: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由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提醫學院備查,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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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大學生物醫學系
教學助教評核作業細則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5 日課委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9 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7 日系務會議待通過
第一條 目的
為甄選本系教學助教(以下簡稱TA),並依「長庚大學教學助理任用及評核作業要點」訂定本作業細則。
第二條 TA申請資格
以研究所碩士及博士生為原則,大學部特定課程得視實際需求任用學士班三年級以上之學生,且學士班學生僅能擔任低於目前就讀年級開設的課程TA。
第三條 TA申請流程
由具擔任TA資格學生,向生醫系技士提出申請。
第四條 TA名額分配原則
各課程依作業要點申請TA名額,並由教務處審查通過後聘任。如果TA名額不足,在課程負責老師同意下,不同課程可共用TA。
第五條 TA評核甄選
生醫系技士進行初步評核後,將各課程的TA候選名單送交課程負責老師進一步甄選,整合完畢後,送生醫系課程委員會進行最後確認,審核通過後任用。
第六條 工作日誌
依規定,TA每月需填報「工作日誌」,大學部每月31小時,研究生每月40 小時,於每月底前呈核並簽核完成。TA於助教工作日誌管理系統送出工作日誌後,督導人員進行簽核。
第七條 實施與修訂
本作業細則經課程委員會通過,呈系務會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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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大學醫學院生物醫學系
庶務暨學生事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04月27日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依據
為促進生物醫學系教職員間的情誼並舉辦相關學術或聯誼活動,並對本系「部門福利金」及「教師同仁基金」進行有效管理與運用,依據依據長庚大學生物醫學系系務會議章程及一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系務會議決議,設立「庶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據一零六年九月八日系務會議決議,納入學生特定相關事務,於一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系務會議通過更名為「庶務暨學生事務委員會」。
第二條:組織
一、 本會設委員數名,委員由系教職員經系務會議推選出,主席由委員互推之。委員任期三年。委員任滿或於任期中出缺時,得由系務會議選出新委員遞補。
二、 本會設執行祕書一人,由系技士兼任,綜理本會日常及專案行政事務。
第三條:任務
一、 議定本會設置辦法
二、 協助本系學術或聯誼活動之推動。
三、 部門福利金及教師同仁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四、 辦理學生相關事務,包括協助輔導學生參與服務學習性活動,如系學會、系友會、新生及學生家長座談會,並協助系友會相關輔導、系友追蹤聯繫、國際交換生輔導及接待、提供升學就業相關資訊、及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條:經費來源及運用範疇
一、 部門福利金:為學校核發之部門福利金及教職員個人捐獻,其運用在生醫系之學術或聯誼活動,以及公關費用。
二、 教師同仁基金:為依活動需求向生醫系教師收取經費或由教師個人捐獻,其運用在生物醫學系教師聯誼,以及本系教師直系親屬之婚喪喜慶支出。
三、 本會經費設置專戶保管,經費使用須經本會決議始可支用,惟支用經費項目未超過五仟元(含)可由主席決行。
第五條:會議
一、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另得依活動必要,召開會議。
二、 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三、 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四、 每次會議之記錄應於一週內完成,並於系務會議提報。
第六條: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由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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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大學醫學院生物醫學系
國際交換學程事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04月27日公佈實施
第一條:為促進本系國際交換學程各項事務之管理與運作,規範本系學生參與國際性學術競賽,以提昇本系與國際學校的學生學程交換活動及提高本系學生的國際觀,故設立國際交換學程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際學程委員會)。
第二條:組織
本會應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 設委員五名,任期為三年,委員任滿或期中出缺,得經系務會議改選。主席由委員互推之。
二、 本會設執行祕書一人,由系技士兼任,綜理本會日常及專案行政事務。
第三條:職掌
一、 訂定本系與國外學校交換學程之時程與合作範疇。
二、 訂定本系學生參與國際性學術競賽辦法與規則。
三、 訂定及審查本系學生參與國外學校交換學程之遴選辦法、經費補助等相關事項。
四、 審查參與國外交換學程之有關課程之抵修、跨系所科目抵修等相關事項。
五、 審查本系學生參與國際性學術競賽的資格。
六、 協助國外學生赴本系進行交換學程之有關教學課程之科目。
第四條:會議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須有半數(含)以上委員同意始得召開。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通過方式議決。
第五條: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由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提醫學院備查,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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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大學醫學院生物醫學系
生物學教學委員會 會議章程
中華民國111年02月25公佈實施
第一條:為推動長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生物學教學」教學卓越之所需,研擬本校生物學教學規劃、學習目標及成效審核等事務。於醫學院生物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設置「生物學教學委員會」。
第二條:「生物學教學委員會」(以下簡稱生教會)置委員五至十ㄧ名,系主任及本校生物社群成員為當然委員,並由系主任聘請系內專任教授組成之。系主任為召集人,或由系主任委派一位生教會會議組織成員擔任。本會設執行祕書一人,由生物學實驗技士兼任,綜理本會日常及專案行政事務。
第三條:生教會每二個月召集開會一次。系主任或生教會組織成員1/3以上(含)連署,以書面列舉議案,得向系主任提出臨時會議之開會要求。開會的決定人數為生教會的2/3(含)。生教會討論事項涉及學生、行政人員、兼任教師時,得邀當事人或代表列席說明。
第四條:本會議之職掌如後:
1. 訂定全校各系、學程之生物學暨生物學實驗教學規劃、教學目標、學習成效評估。
2. 審議參與生物學暨生物學實驗授課教師的授課分配、安排和輪替。
3. 協助處理私立大學聯合招生之普通生物學學科事務。
4. 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生教會之提案,須獲出席者過二分之ㄧ同意時為通過。重大提案(如修訂本章程)則須獲實際參與表決之有效票數2/3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六條: 凡經生教會討論之議案,正式列入紀錄,並得作為副本,分送各出席人員及校內有關人員與單位參考。系主任(或委任召集人)應於生教會會議中報告上次會議事項之執行情形。
第七條:凡修改或取消先前由生教會會議表決通過之議案,須由系主任或生教會成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交系主任,並由系主任召開會議討論。議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以實際投票之有效票數三分之二 (含)同意為通過。
第八條:本辦法由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提醫學院備查,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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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醫學系臨床試驗與評估碩士班
碩士班事務會議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11月01日碩士班會議通過訂定
第一條 依據
長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醫學院生物醫學系臨床試驗與評估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碩士班)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設置「碩士班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組織
一、 碩士班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本會主席,委員則由本碩士班願意參與行政事務之教師組成之。
二、 本會設置祕書一人,由碩士班行政助理兼任,呈主席之命,綜理本會日常及專案行政事務。
第三條 職掌
ㄧ、本碩士班各項會議、委員會組織章程、辦法之訂定及審議。
二、事務規畫、經費申請、人事、招生、課程等議題之審議。
三、本碩士班學生重大權益問題之處理。
四、推派委員代表本碩士班參加校與院級會議及委員會(按校方或院方規定為當然代表者除外)。
五、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條 會議
一、 每兩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主席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需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二、 本會議之提案,須獲出席者二分之ㄧ(含)以上同意視為通過。重大提案(如修訂本章程)則須獲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 以上同意則視為通過。
三、 本碩士班設置課程、招生以及學生實習委員會,協助碩士班業務推動,其設置辦法另訂之,各委員會之設置辦法,須提至本會議審議,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獲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後通過,修訂時亦同。
四、 每次會議之紀錄,應於一周內完成,並提報主席。
第五條 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碩士班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提醫學院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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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醫學系臨床試驗與評估碩士班
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11月01日碩士班會議通過訂定
第一條 依據
長庚大學生物醫學系臨床試驗與評估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碩士班)為辦理各項招生工作,依據「長庚大學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第六條,設置「長庚大學生物醫學系臨床試驗與評估碩士班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組織
本會應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ㄧ、本會由三名委員組成,碩士班主任為當然委員兼任召集人,並指派一位委員為主席,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本會設置祕書一人,由碩士班行政助理兼任,呈主席之命,綜理本會日常及專案行政事務。
第三條 職掌
訂定及審查本碩士班有關招生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會議
ㄧ、本會每學期應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二、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同意,始得通過,並提報碩士班事務會議。
三、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四、每次會議之記錄,應於一週內完成,並提報主席。
第五條 附則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碩士班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提醫學院備查,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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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醫學系臨床試驗與評估碩士班
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11月01日碩士班會議通過訂定
第一條 依據
促進與碩士班與各企業之產學合作以及提供學生相關單位實習機會並確保實習單位品質,設立「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組織
本會應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由碩士班主任指派一位委員為主席,委員則由本碩士班教師若干人組成之,各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二、本會設置祕書一人,由碩士班行政助理兼任,呈主席之命,綜理本會日常及專案行政事務。
第三條 職掌
訂定及審查本碩士班有關實習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會議
ㄧ、本會每學期應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二、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同意,始得通過,並提報碩士班事務會議。
三、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四、每次會議之記錄,應於一週內完成,並提報主席。
第五條 附則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碩士班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提醫學院備查,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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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醫學系臨床試驗與評估碩士班
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11月01日碩士班會議通過訂定
第一條 依據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及長庚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組織
長庚大學生物醫學系臨床試驗與評估碩士班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一、碩士班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指派一位委員為主席,委員則由本碩士班教師若干人組成之,各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二、本會設置祕書一人,由碩士班行政助理兼任,呈主席之命,綜理本會日常及專案行政事務。
第三條 職掌
一、訂定及審查本碩士班有關教學課程之修習科目及必、選、抵、擋修、跨系所科目等相關事項。
二、訂定及審查各課程規劃負責人人選等事項。
第四條 會議
一、本會每學期應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二、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同意,始得通過,並提報院課程委員會。
三、每次會議之記錄,應於一週內完成,並提報主席。主席須將決議事項提請碩士班事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五條 附則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碩士班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提醫學院備查,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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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醫學系臨床試驗與評估碩士班
教學助理評核作業細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課程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碩士班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碩士班事務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條 目的
為甄選本碩士班研究生教學助理(以下簡稱TA),並依「長庚大學教學助理任用及評核作業要點」訂定本作業細則。
第二條 TA 申請資格
研究生教學助理以任用三年級(含)以下碩士生。
第三條 TA申請流程
由具擔任TA資格學生,向本碩士班辦公室提出申請。
第四條 TA名額分配原則
本碩士班於收到醫學院核定之名額後,依課程優先次序進行分配。必修講授課程為第一優先,第二優先為選修講授課程,依課程所需安排TA。如果TA名額不足,在課程負責老師同意下,不同課程可共用TA。
第五條 TA評核甄選
本碩士班辦公室進行初步評估後,將各課程的TA候選名單送交課程負責老師進一步甄選,送課程委員會進行最後確認,審核通過後任用。
第六條 工作日誌
依規定 TA 每月需填報「工作日誌」,研究生每月40 小時,於每月底前呈核並簽核完成。TA於助教工作日誌管理系統送出工作日誌後,督導人員進行簽核。
第七條 實施與修訂
本作業細則經課程委員會通過,呈碩士班事務會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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